观点二,法院无权对违约金进行直接调整,必须被动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并严格依法进行举证质证,严格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秦夏观点】
秦夏团队,支持上述第二个观点。法院调整违约金,应遵循下列程序:
第一步:启动依据为,当事人申请;
第二步: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
第三步:质证;
第四步:审判庭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质证,来分析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第五步:结合市场等因素,依法分析认定调整额度,即“适当”的额度确定;
第六步:进行判决。
我国法律,从未授权法院进行违约金的直接调整。法院未经当时人申请,未经充分举证质证,擅自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或在庭审中根本未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而在判决时对违约金就偷偷摸摸的进行调整,都是违法的,是司法权力的滥用,是对私权的严重侵犯,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契约精神、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的肆意践踏,也是价值观扭曲的具体体现,从根本上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走向丑陋和恶的一面,具体可表现在: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肆意调整违约金,那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协议条款商定权,这样的话,法院直接告诉大家违约金怎么写就行了,大家也没必要进行约定了,直接立法确定违约金。反正自己约定的违约金,还不知道法院支持不支持、或者是否被调整,根本不能产生心理逾期、交易逾期,未来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对未来做预判。
2.那就恶意违约吧,或者放任违约发生吧。违了约,反正也不用承担违约金,或者承担极低的违约金,那大家就肆意违约吧,反正没啥代价,大概率还能获得好处。
【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1981年):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合同法》(1999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