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司法调整探析(二)
来源: | 作者:秦夏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12-29 | 1339 次浏览 | 分享到:


违约金司法调整探析(二)

 

案例描述

 

       1.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诉讼请求:

      1)支付未付租赁费;

      2)自逾期之日起,以未付租赁费为基数,按年24%支付违约金。

      3.缺席判决。

      4.判决如下:

      1)被告支付未付租赁费;

      2)支持违约金,但调整了比例。

      根据我司收集整理,出现的违约金支持比例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比例(见第5项)。

      5.判决理由:

      1)不能超过LPR的四倍;

    (2)违约金过高,结合审判员所考虑的一些因素,予以调整,具体因素及调整后的支持比例如下:

①被告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利息方面,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方面的损失,本院酌情将罚息标准调整为年利率 9%

②租金中已包含了利息,罚息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本院不予支持;

③因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定按年利率6.52%计算;

④尊重违约金损害填平为主,惩罚为辅的制度功能,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参照买卖合同逾期付款损失的法律规定,按照LPR 1.95 倍计算违约金;

⑤原告主张罚息,本院不予支持。但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后,被告仍不偿还,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该部分的逾期付款损失,自起诉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1倍计算。

 

观点列举

      

观点一,法院有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观点二,法院无权对违约金进行直接调整,必须被动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并严格依法进行举证质证,严格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秦夏观点

 

秦夏团队,支持上述第二个观点。法院调整违约金,应遵循下列程序:

第一步:启动依据为,当事人申请;

第二步:申请人提交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

第三步:质证;

第四步:审判庭通过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质证,来分析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

第五步:结合市场等因素,依法分析认定调整额度,即“适当”的额度确定;

第六步:进行判决。

我国法律,从未授权法院进行违约金的直接调整。法院未经当时人申请,未经充分举证质证,擅自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或在庭审中根本未启动违约金调整程序而在判决时对违约金就偷偷摸摸的进行调整,都是违法的,是司法权力的滥用,是对私权的严重侵犯,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契约精神、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的肆意践踏,也是价值观扭曲的具体体现,从根本上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社会走向丑陋和恶的一面,具体可表现在:

1.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法院肆意调整违约金,那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合同当事人的协议条款商定权,这样的话,法院直接告诉大家违约金怎么写就行了,大家也没必要进行约定了,直接立法确定违约金。反正自己约定的违约金,还不知道法院支持不支持、或者是否被调整,根本不能产生心理逾期、交易逾期,未来处于不稳定状态,难以对未来做预判。

2.那就恶意违约吧,或者放任违约发生吧。违了约,反正也不用承担违约金,或者承担极低的违约金,那大家就肆意违约吧,反正没啥代价,大概率还能获得好处。

 

法律依据

 

经济合同法》(1981):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经济合同法》(1993年):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合同法》(1999):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

第一条第11款第3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

第二十条  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

4.5违约金

4.5.1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支持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的主张。

4.5.3逾期利息、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分配符合以下原则:

4.5.3.1违约方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5.3.2违约方首先提供对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公平性产生质疑的初步证据

4.5.3.3非违约方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约定合理的,提供相应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不构成违约或者非违约方不存在损失等为由抗辩,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若不支持该抗辩,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

被告因客观原因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第二审程序中到庭参加诉讼并请求减少违约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就是否应当调整违约金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判决适当减少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