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秦夏科技 | 发布时间: 2024-09-27 | 22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资本管理有关规定,计算出的各级资本与对应资本扣减项的差值。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财务指标、持股比例等要求,除特别说明外,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以上”均含本数,“不足”不含本数。

金融租赁公司法人口径、并表口径均需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各项监管指标。

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应当将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纳入法人口径统计。

第九十四条 专业子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第四章至第八章相关监管规定,涉及集中度监管指标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设立的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比照境外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进行管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境外专业子公司、境外项目公司应当在遵守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调整业务范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规范整改。具体要求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111日起施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