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30%。
(六)严格资金来源与运用管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对每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资金运用情况。
三、加强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控
(七)加强股权投资试点业务风险管控。大型银行要合理设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权限。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按照集团确定的风险偏好,深入细致开展股权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严格业务审批。股权投资业务应按照内部授权管理要求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投决会或董事会审议,超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审批权限的应报母行审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每年应至少对股权投资业务开展一次专项审计。
(八)提升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能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对股权投资试点业务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夯实风险管理基础,加强风险监测,有效防控各类风险。按照股权投资业务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长周期、差异化的绩效考核体系。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行业研究、市场分析和资产估值管理,不断提升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水平。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开展的股权投资试点业务适用本通知相关要求。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