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房地产贷款以及其他特殊类贷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同时废止。
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51058&itemId=91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https://www.cbirc.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151057&itemId=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