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五)最近1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五)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金融租赁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符合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二十六条 其他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