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来源: | 作者:秦夏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12-01 | 79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除符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善的衍生产品交易前中后台自动联接的业务处理系统和实时风险管理系统;

(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

(三)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四)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一百七十七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六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

第一百七十八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其他新业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二)经营状况良好,主要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要求;

  (三)具有能有效识别和控制新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新业务操作规程;

  (四)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五)有开办新业务所需的合格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监管评级良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前款所称其他新业务,是指除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规定的业务以外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可以开办,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未开办的业务。

第一百七十九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的许可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办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业务,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等董事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风险总监(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合规总监(首席合规官)、总会计师、总审计师(总稽核)、运营总监(首席运营官)、信息总监(首席信息官)、公司内部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总经理助理(总裁助理)和董事会秘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风险总监,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主任),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