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执行案件委托向执行事项委托的彻底转变,强化全国执行一盘棋的理念,健全以执行事项委托为主的全国统一协作执行工作机制。依托执行指挥管理平台,畅通异地事项委托的运行渠道,切实提高事项委托办理效率,降低异地执行成本。
28.纠正错误执行,防止消极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错误的执行裁定以及违法、失当、失范执行行为的,应函告下级人民法院自行纠正,或者直接下达裁定、决定予以纠正;对存在消极执行或者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运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及时督促执行、提级执行或者指令其他法院执行;指令其他法院执行必须坚持有利于及时公正执行标准,严禁以“指令其他法院执行”之名,行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之实。
29.改革执行监督案件审查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30.充分发挥执行信访发现执行工作突出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工作窗口作用。切实完善四级法院“统一办理机制、统一化解标准、统一解决程序”工作机制,确保接访即办,有错必纠,件件有录入,事事有回应。人民法院收到信访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录入执行信访办理系统,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当事人。
31.切实加强“一案双查”工作。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制度,加强督察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将检查案件执行情况与检查执行干警纪律作风情况同步进行,充分发挥“一案双查”的威慑、警示作用。要通过线索受理、涉执信访、日常舆情等途径,探索拓展“一案双查”覆盖领域。督察部门对当事人反映执行行为存在规范性合法性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应及时转执行部门核查处理。执行部门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与督察部门会商并依程序移送处理。
32.健全完善“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完善督察部门与执行部门的联席会议和会商机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研究会商具体案件。健全完善依法履职保护机制,既要严肃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违法执行、弄虚作假、监管失职、不落实上级人民法院工作部署及意见等行为,确保依法规范公正廉洁执行,及时堵塞执行廉政风险漏洞,又要注重充分保护执行干警正当权益,防范和减少办案风险。